我們偶爾會在新聞媒體看到,有些繼承人為了提早得到遺產或是增加繼承比例,會故意虐待、營造意外身亡、或偽造遺囑…等行為,什麼手段都出現過,然而絕大多數在司法的偵查下,或是委任民間機構蒐證後,最後都在法律的制裁下失敗了,並為自己造成的悲劇而負起刑責。


觸犯以下規定將喪失繼承權

民法第1145條就有對繼承人做出相關的規定,如果做出以下的行為,將會使繼承人喪失遺產的繼承權:

一、故意危害被繼承或其他繼承人的生命

比如故意製造死亡車禍、自殺假象、或於登山、攀岩、釣魚…等戶外活動時,假借意外使遺產相關人死亡,只要經調查後被發現是故意的行為,就會直接喪失繼承權,並接受相關刑法審判。

二、詐欺或脅迫被繼承人更改遺囑

因為詐欺跟脅迫本來就是違法行為,如果繼承人用這種非法的方式影響被繼承人對遺產的處置,不僅違反了被繼承人的自由意願,也對其他繼承人不公平,自然就會因此喪失遺產的繼承權。

三、偽造、變造、隱匿或湮滅遺囑

有些人為了讓自己能得到更多的遺產,會偷偷偽造遺囑內容,或是將遺囑藏起來、甚至銷毀,不僅危害到被繼承人的意外,也影響到其他繼承人的權益,因此這些行為也會造成繼承權的喪失。

四、嚴重虐待、侮辱被繼承人

這並不是偶爾發牢騷,或是吵架就能直接成立,而是要有重大的虐待或汙辱行為,重大的定義也不是被繼承人說的算,而是在法界有一定的見解在,而這樣的規定除了是保護被繼承人的人身安全外,也是因強迫被害者將遺產繼承給加害者,即便是至親也有點說不過去對吧?


若被繼承人原諒了以上行為呢?

同上述民法第1145條對此也有明文規定,若被繼承人選擇了原諒,繼承權就不會喪失,因為這些規定的主要用意在於保護被繼承人的安危,因此繼承人能保有遺產繼承權。

不過有個例外,就是剛提到的第一款規定「故意危害被繼承或其他繼承人的生命」,因為該行為情節重大,只要被法院認定你是故意要害死被繼承人,即便失敗了而且得到原諒,仍然會喪失繼承權。

遺產的代價

對於這種不勞而獲的巨大財富,往往過於考驗人性,做為子女的即便無心照顧與陪伴,也不該做出傷害或欺騙父母的行為,這不僅是違法的行為,也對父母造成的難以彌補的傷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