剩餘財產分配是指當雙方離婚之後,婚後財產較少的,也就是通常被認為是較弱勢的一方,可以向對方要求分配婚後的財產。立法的初衷也是基於承認夫或妻對家務、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上的貢獻,避免婚後非負責主要收入的一方,因為照顧家庭而成為離婚後弱勢的一方。


剩餘財產分配適用時機

根據民法第1030-1條第二項規定
適用時機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通常為離婚或其中一方逝世,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,可請求行使剩餘財產分配的「請求權」,而請求的財產不包含以下:

•  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。
•  慰撫金。
•  結婚時無書面約定其他婚後的財產制

誰具有請求權?

只有離婚夫妻當事人有資格行使這權利,原則上不能讓渡給別人或被繼承。另外這項請求權只有採法定財產制的夫妻能享有,若無特別約定的夫妻,在法律上都屬於法定財產制。不過因為很少人會特別去登記,因此成為了台灣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。

剩餘財產的分配方式

夫妻離婚後,於婚後得到的現存財產扣掉婚後債務如果還有剩餘,必須平均分配。婚後財產不包括無償取得的財產(繼承而來的財產、公益彩券中獎得到的獎金)和慰撫金。

舉例:夫妻離婚時,丈夫有財產100萬、負債20萬,妻子有財產20萬無負債,則兩人的婚後財產分別為丈夫80萬(100-20),妻子為20萬,兩方平均分配後雙方就各有50萬(80+20=100,100/2=50)。

分配方式不公平的情況

若分配方式不公平,可根據民法第1030-1條第二項規定:請法院介入評估,是否調整或免除配額。但是必須提出相對的證據證明,比如丈夫成日遊手好閒,甚至經常外遇,而妻子每天努力工作賺錢養家,只要能提出適當的證據,得到法院的採信,就有機會獲得調整甚至免除。

時效性

這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具有時效性,若知道差額後兩年內未聲請,就會失去追討的權力。而不知道差額的狀況下,請求權時效則是五年。